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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新规:6月1日起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不得超过60天

2025-05-25 17:02:20来源:中国政府网点击:6079 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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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条款:

 

第七条

 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、方式、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,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、工程、服务款项。


第九条

机关、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、工程、服务,应当自货物、工程、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;合同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,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。

 

第十七条

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,应当支付逾期利息。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,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;未作约定的,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。


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(全文)http://www.ceccweb.org.cn/listshow.php?cid=70&id=259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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